因为房子才50多平方,因为是暂时居住的,(没几年此房就专卖掉)所以装修也是简单装修,检方的这种8万多的指控,完全来自捏造,和前面的10万元、后面3万元是一样。
且不谈孙中山的共和国,就说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她已经存在61年,又西化了什么呢?人权(Human rights),起先国内有些人抱抵制态度,但后来也都接受了,最终不是写入我国宪法了吗?我们被化了什么?此类事例多得不胜枚举,而传入我国后所发生的影响往往是正面的。依法治国就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施政,我们要努力建设的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民主政治。
当然,我们对民主人权和宪政的理解与自由化势力的理解不同。第一,西化是指中国本来没有的提法,而从西方传人,因此飞来灾祸。然而,从我国的历史考察,宪政不是外国货,而是中国固有。自由化势力曾利用民主人权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即便如此,我们也并未因而废弃民主、人权等提法,更没有人说如果采用这些提法就会陷于西化危害。宪政,政治而带有宪字,表明了它是依照宪法的规定而运行的政治。
西化这个说法不能被随心所欲地用来做深化改革的拦路石,更不能用满天乱飞的西化帽子来吓唬人。例如,民主,英文曰democracy,自由,英文曰feedom,平等,英文曰equality,等等,让人一眼便知他们是舶来品。我国对此已建立了多项救济途径可以选择,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信访以及控告揭发,在个人经济困难时,还有司法援助等等,由此使我们深切感到,对广大公民,尤其是农民群众有进行普法教育的必要,要让他们懂得并掌握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作出处罚应当说明理由,举出证据,并且告知相对人听证的权利和救济的途径。而潼关县工商局经检大队不仅直接罚款,多收少开,甚至不开任何凭证,还对罚款数额讨价还价,整个行政处罚根本没有任何程序,与明夺豪取无异。交通安全法规定,除了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执行追捕、堵截违法犯罪分子和重大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处置突发事件、救灾等紧急任务时,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外,明确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在高速公路超车道、行车道上拦截和检查正在行驶的车辆,包括收费,检查车辆证件、货物、搭车,推销商品等活动。如,在潼关事件中所有被处罚人,似乎都采取了忍气吞声,不敢与争的态度。
这实在是不应该发生也最不可取的下策。最后,工商部门以罚代管,以罚代处,产生严重后果。
从新闻报道来看,这一案件的违法性是多方面的。周围的人都说,怎么时至今日还有这类事件发生? 确实,我国治理三乱已经多年,取得很大成绩,潼关现象确属极端个案。强化行政法治监督,包括本机关和上级机关,监督部门的监督等等,都是应该采取的措施。潼关县工商局经检大队根本不理睬车主出示的商品合格证书和相关合法手续,甚至威胁如果车主拿出相关手续将加重处罚,行政处罚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可言。
在我国,公民的监督是制止违法行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如果他们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提出抗争,行政违法行为才能及时暴露,无处藏身,有关部门才能迅速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当然,公民的监督是要通过接受公民申诉控告的机关来实现的。因此,救济渠道是否畅通,是其中的关键。
潼关县工商局经检大队违法设卡乱罚,似乎得到了交警的配合,这就更说明治理三乱,制止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如果申诉无门,那就难免还会有像潼关县工商部门的行政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的情况发生,甚至发生张健勋那样的悲剧。
如果车主的货物确实是不合格的货物,那么潼关县工商部门在罚款后依旧将被罚的不合格货物放行,根本没有起到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先是在电视上看到陕西潼关县工商部门在潼关高速公路设卡违规处罚事件,近日又闻,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公安部成立联合督办组,赶赴陕西,会同陕西省专案调查组就近期反映强烈的陕西潼关高速公路设卡违规罚款事件进行调查。
在行政违法案件中,权利受损的一方是最切身感受到违法行为的存在和所造成的损害的。面对这个问题,人们想问:如果说,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不可避免,那怎样才能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生,又能迅速得到纠正? 无疑,继续深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认识发展与法治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改革过程中的一对重要关系。然而,实际上这些论据是难以成立的,以这些论据证明良性违宪和良性违法的合理、正当更是非常有害的。既然我国当下政治、经济、财政、税收、司法等各项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尚不到位,法治即应慢行、缓行。不可取观念之三:改革尚不到位,法治应慢行、缓行法治的运行必须有与法治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为前提和基础。
他们在大会、小会上总是大讲特讲跨越式发展、翻番式发展,却很少讲法治,即使讲,也只是讲几句口号式的套话。如有领导干部宣称,坚守法治,不搞大拆大建,严格关闭当地制造假冒伪劣食品和环境污染的工厂、企业,地方税收就会大大减少,有限的地方财政将无力保障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无力提供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在适应科学发展观内在要求的干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自身的政绩必然会受到不利影响。
在环境保护方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严禁环评不达标,可能导致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项目、企业筹建上马,对已建成的排放超标的项目、企业,政府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要坚决关停并转。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不到位确实是推进法治的一大障碍,但是,这绝不能成为法治慢行、缓行的借口。
具有这种认识的领导干部和学者往往以上世纪八十年代深圳市进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改革为例,说明良性违宪和良性违法对于改革、创新、发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保财政收入,对新建项目、企业,只要市场看好,有发展前景,能拉动当地GDP,不管该项目、企业是否会产生污染,产生多严重的污染,都给其走绿色通道审批放行,甚至省略环评程序。
进入 姜明安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 。由于这一认识误区,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实践中往往重发展(而且主要是重经济发展),轻法治。不可取观念之四:应允许‘良性违宪和‘良性违法发展需要不断改革、创新,而法治具有相对稳定性。他们考查、使用干部,主要或基本上是看考查对象的发展能力,视其所管辖地区、部门的发展速度,却很少审视考查对象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很少审视考查对象所管辖地区、部门的法治生态和法治环境。
如以下这几种错误的法治观念,是绝不可取的。不可取观念之二:发展是目的,法治只是发展的手段之一为了发展,法治手段好用和有效,就用法治手段,法治手段不好用、不奏效,就弃法治而用其他手段。
应当说,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不到位确实是推进法治的一大障碍,但是,这绝不能成为法治慢行、缓行的借口。还有人以近年来某些城市突破《立法法》的规定进行房产税改革,突破《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进行高校管理、招生和学位制度改革为例,说明良性违法的合理性。
对于已成为污染大户的老项目、老企业,有些地方政府也不予任何处置,甚至还为污染企业开脱,要求受损害的老百姓为发展大局作出牺牲。今年年初,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令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违法断水、断热、断气、断电、断路等非法方式强制拆迁,但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项目进展,仍违法强拆、暴力强拆,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说在中国法制极不完善和立法体制尚不健全的特殊历史阶段和特定历史条件下,良性违宪、良性违法尚具有一定合理性(如深圳市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改革)的话,那么,在今天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均可以正常立、改、废的常态法治的条件下,如果再允许以改革、发展或其他美好名目任意违宪、违法,就没有任何合理性和正当性了。由于这一认识误区,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在推动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以法治手段不好用、不奏效为由,漠视法治乃至践踏法治。如果因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不到位而缓行法治,那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就永无希望,从而法治也会永无希望。在当时的情况下,深圳市委、市政府如果不突破宪法的这一规定,实行良性违宪,整个改革显然就无法进行下去。
他们布置工作、检查工作总是提出各种发展指标、任务,这些指标、任务都是硬性的、具体的,却很少提出法治的要求,即使提,其要求也是软的、柔性的和抽象的。因为法治恰恰是推动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的基本途径。
当时的宪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至于司法,它应该是保障法治运行的最后一道屏障,但由于法院目前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同级地方政府,对于地方领导为了发展而违反法治的行为,法院很多情况下也无能为力。
由于这一认识误区,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往往在法治上迈不开步子,认为在现行体制、机制和制度下推行法治,自己所在地区、部门就会吃亏。前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明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但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税收,对于所在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违规操作、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疏于监管,甚至还帮助违规企业打击、围堵消费者的揭发举报行为。